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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且不予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:
1.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;
2.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、伤残或疾病的;
3.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4. 被保险人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5.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;
6. 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自首次投保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内(含第30 日),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,合同继续有效。这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。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,或您非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,无等待期。在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,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:
1. 住院医疗保险金
2.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
刘桂英
北京市 高级营销经理